将私家车借给朋友当“黑车”运营,不想车被抢走,车主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,遂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。但由于王某擅自改变投保汽车的用途,海淀法院近日作出支持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判决。 去年4月,王某在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为汽车投保了车辆盗抢损失险。当年12月,他将车借给朋友当“黑车”运营,结果车被乘客劫走。此后,王某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,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。 法院认为,依据保险条款,“在保险期间内,保险汽车转卖、转让、转租、赠与、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,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,未办理批改手续的,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”。而王某被抢走的车系家用汽车,出险时被用于“黑车”运营,显然变更了用途,并明显加重了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,事前也未告知保险公司,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。(编辑 金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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